分類: 行政公告 來源: 總務處事務組 - 郭張全 - milk168@gms.ndhu.edu.tw - 電話6329 對象: 全校教職員_全校學生 標題: 【宣導公告】車輛入校請依規駕駛,違規者依本校車輛管理辦法及車輛違規處理要點取締、裁處或拖吊,最重應註銷當學年度車輛識別證。 日期: 2026-07-14  ( 星期二 )  13:29
一、依據本校車輛管理辦法第16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校園內經舉發違規事項有下列情形,屬危險駕駛行為,應註銷當學年度車輛識別證: 1.校園內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速限時速30公里且逾時速70公里時,屬危險駕駛行為。 2.使用偽造、變造車輛牌照通行。 3.未依規定行駛車道,並逕自行駛車輛進入教學大樓教室區、各建築物內人行道。 4.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5.當學期經舉發累計超速違規達10次以上。 6.當學期經舉發累計違規處理費未銷單達5,000元以上。 二、為避免違反上述規定致註銷當學年度車輛識別證,請入校車輛依規定行駛。 三、車輛應依車輛種類停放於指定停車場之區位或停車格內;停放於校內標明指定用途之專用停車位者,應具有對應之識別、標誌或車輛識別證。未依規定停放之車輛,將依本校車輛管理辦法及車輛違規處理要點裁處或逕予拖吊。車主領回車輛時,須出示證件及拖吊繳費收據,始得領回車輛。 四、非於本校公告開放門禁期間,於校內查獲未持本校有效機車車證者,得逕行優先拖吊,其拖吊費及違規處理費依規定加倍計收;機車違規行駛內環道者,每次處新臺幣1,000元違規處理費,當學年累計違規2次者,得對該車輛上鎖或拖吊處理。 五、自行車於校內應停放於自行車架(位)區域內或車棚,保持大樓出入口及人行道暢通,避免違規停放;夜間騎乘應有反光設備或加裝燈光,共同維持安全友善的校園環境。 六、為維護校園停車秩序,自公告日起,另擇日加強取締及拖吊(不另行公告)。 七、如有未繳清違規處理費將影響下學年度車證申請,請儘早參與交通講習、愛校服務或繳納違規處理費以完成銷點。查詢違規紀錄及違規處理費請登入本校車輛管理系統,點選「違規紀錄查詢」:https://web.ndhu.edu.tw/GA/TSVMS/VPass/Login.aspx。 總務處事務組 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