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行政公告 來源: 圖書資訊處網路管理組 - 蕭澤宇 - zyhsiao@gms.ndhu.edu.tw - 電話6727 對象: 全校教職員 標題: 【資安宣導】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 日期: 2026-03-05  ( 星期四 )  14:02
依據 行政院112年6月20日院授數資安字第1121000202號函 及 行政院113年12月31日院授數資安字第1131000727號函 說明,重申各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產品原則:
一、本校公務用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不得使用危害國家資通訊產品/大陸廠牌。
二、請參考數發部「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連結)。
三、禁止使用範圍為全校,包含校內自行或委外營運,提供公眾活動或使用之場地。
四、大陸廠牌名單可參考本校「資通安全網」專頁。(連結)。
五、若持有大陸廠牌之資訊資產 ,如:TP-Link路由器、網路交換器等,請盡速汰換。
六、若因業務需求且無其他替代方案,仍需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時,應具體敘明理由,經本校資安長核可,並列冊管理。產品汰換前,應強化相關資安措施。
七、辦理採購案時,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採購文件中循以下方式辦理:
1.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採購範本投標須知範本第16點,廠商所供應標的(含工程、財物及勞務)之原產地不允許大陸地區,以及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第8條第24款,如採購案內涉資通訊軟體、硬體或服務等相關事務,機關可要求廠商執行本案之團隊成員不得為陸籍人士,並不得提供及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
2.倘涉雲端服務者,可另參考工程會資訊雲端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第17條,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16.經查廠商提供大陸廠牌、 資通訊產品(含硬體、軟體及服務)、雲端服務之所屬 一切資料存取、備份及備援之實體所在地位於大陸地區 (含香港、澳門),或跨該等境內傳輸相關資料。
3.自行或委外營運,提供公眾活動或使用之場地,不得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且應將相關限制式樣納入委外契約或場地使用規定中,以避免後續履約爭議,並將契約訂定相關文字列入年度稽核時之檢視項目。
4.依工程會113年8月13日工程企字第11300155871號函,機關辦理採購涉及物聯網設備技術規格之訂定,請各機關於採購物聯網設備時依該函說明事項辦理。
5.可參考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之能量登錄機制資訊,揀擇適當之標的、廠商或於契約中載明須提出相關能量登錄證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