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行政公告 來源: 人事室 - 陳美玲 - susan089@gms.ndhu.edu.tw - 電話6057 對象: 退休教職員 標題: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 查驗及發放辦法等規定所稱之「設有戶籍」包含領有中共「定居證」或「居民身分證」。 日期: 2026-01-04  ( 星期日 )  17:45 附檔: 銓敘部函.pdf (428 KB)   教育部函.pdf (408 KB)   
一、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0條第3項、第72條及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第13條規定,支(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未依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者、支領優惠存款利息者,以及支領遺屬年金或月撫卹金之遺族,若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有大陸地區護照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優惠存款利息、遺屬年金及月撫卹金之權利,俟其經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向後恢復。陸委會114年4月22日函及同年月16日陸法字第1140400361號令規定,兩岸條例第9條之1規定所稱「設有戶籍」,應包含持有中共「定居證」及「居民身分證」。爰退撫法和查驗辦法所稱「設有戶籍」之解釋,應依該函令辦理。 二、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70條第3項、第72條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 查驗及發放辦法第13條規定,支(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教職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未依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者、支領優惠存款利息者,以及支領遺屬年金或月撫卹金之遺族,若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有大陸地區護照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優惠存款利息、遺屬年金及月撫卹金之權利,俟其經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向後恢復。基於公教處理一致,前項規定所稱「設有戶籍」,請依前開陸委會函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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