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行政公告 來源: 人事室 - 陳旺志 - dchen829@gms.ndhu.edu.tw - 電話03-8906058 對象: 全校教職員 標題: 教育部函轉勞動部有關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4項規定解釋令一案 日期: 2025-08-28  ( 星期四 )  09:24 附檔: 教育部書函.pdf (309 KB)   勞動部1140825函.pdf (232 KB)   
旨揭解釋令核釋略以,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4項規定,所定依勞動事件法、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規範所進行、移付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程序,被害人於調解期日到場調解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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