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行政公告
來源: 總務處事務組 - 許紹峯 - hsf113@gms.ndhu.edu.tw - 電話03-8906314
對象: 全校教職員_全校學生_休學學生_兼任教師
標題: 【法令宣導】經舉發之校園危險駕駛行為自114學年度起,將依規定註銷車輛識別證
日期: 2025-08-04  ( 星期一 )  15:57

一、本校「車輛管理辦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校園內經舉發違規事項有下列情形,屬危險駕駛行為,應註銷當學年度車輛識別證:
1.校園內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
2.使用偽造、變造車輛牌照通行。
3.未依規定行駛車道,並逕自行駛車輛進入教學大樓教室區、各建築物內人行道。
4.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5.當學期經舉發累計超速違規達10次以上。
6.當學期經舉發累計違規處理費未銷單達5,000元以上。
二、自114學年度起,本校將依上開規定,如經舉發違規事項屬危險駕駛行為,將註銷當學年度車輛識別證,以維護校園交通秩序,確保師生同仁安全。
三、請車輛駕駛人確實遵守本校車輛管理相關規定,以維安全校園環境。

總務處事務組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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