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行政公告 來源: 總務處事務組 - 許紹峯 - hsf113@gms.ndhu.edu.tw - 電話03-8906314 對象: 全校教職員_全校學生_休學學生_兼任教師 標題: 【法令宣導】經舉發之校園危險駕駛行為自114學年度起,將依規定註銷車輛識別證 日期: 2025-08-04  ( 星期一 )  15:57
一、本校「車輛管理辦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校園內經舉發違規事項有下列情形,屬危險駕駛行為,應註銷當學年度車輛識別證: 1.校園內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 2.使用偽造、變造車輛牌照通行。 3.未依規定行駛車道,並逕自行駛車輛進入教學大樓教室區、各建築物內人行道。 4.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5.當學期經舉發累計超速違規達10次以上。 6.當學期經舉發累計違規處理費未銷單達5,000元以上。 二、自114學年度起,本校將依上開規定,如經舉發違規事項屬危險駕駛行為,將註銷當學年度車輛識別證,以維護校園交通秩序,確保師生同仁安全。 三、請車輛駕駛人確實遵守本校車輛管理相關規定,以維安全校園環境。 總務處事務組 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