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行政公告 來源: 總務處事務組 - 連小雅 - lienhy@gms.ndhu.edu.tw - 電話6329 對象: 全校教職員_全校教師_全校職員_全校學生_休學學生_兼任教師 標題: 校園車輛管理規定及措施宣導 日期: Mon, 24 Mar 2025 15:28:46 +0800
一、本校車輛管理辦法於113年12月19日經113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交通安全暨車輛管理委員會增修通過第十六第二項規定如下: 「校園內經舉發違規事項有下列情形,屬危險駕駛行為,應註銷當學年度車輛識別證: (一)校園內行車速度,超過規定(30公里)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即70公里)。 附註: 1.規定時速30公里。 2.超過50公里,罰款。 3.超過70公里,註銷車證。 (二)使用偽造、變造車輛牌照通行。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並逕自行駛車輛進入教學大樓教室區、各建築物內人行道。 (四)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五)當學期經舉發累計超速違規達10次以上。 (六)當學期經舉發累計違規處理費未銷單達5,000元以上。」 二、為維護校區安寧、交通安全及秩序,自公告日起執行單位將依車輛管理辦法及本校車輛違規處理要點,對校園違規車輛加強執行取締、裁罰作業。 三、請入校車輛遵守本校車輛管理各項規定行駛、停車,避免受罰。 總務處事務組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