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其他公告 來源: 人事室 - 陳治豪 - jackchen168@gms.ndhu.edu.tw - 電話6057 對象: 全校教職員 標題: 【轉知】113年7月31日華總一義字第11300068311號令公布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條文。 日期: Thu, 15 Aug 2024 18:13:37 +0800 附檔: 附件一 (56).PDF (169 KB)   附件二 - 2024-08-15T181051.933.pdf (86 KB)   
修正內容:第五十四條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三)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之;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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