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其他公告
來源: 人事室 - 楊惠雯 - hwyang@gms.ndhu.edu.tw - 電話6061
對象: 全校教師
標題: 有關教育部國教署為建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校外專家學者人才庫案
日期: Fri, 12 Apr 2024 17:40:37 +0800
附檔: 附件1-推薦表.ods (7 KB)   附件2-同意書.odt (7 KB)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建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校外專家學者人才庫(以下簡稱人才庫),請本校推薦具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相關學經歷背景人員。

說明:
一、查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4條第4項規定略以:「高級中等學校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會之組成應包括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或學生會代表,並應包括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至少1人;各該主管機關應設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人數應逾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二、次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2條第3項、第28條第3項規定略以:申評會、再申評會之專家學者,應自第60條所定人才庫遴聘。復查該辦法第60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學生申訴及再申訴之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人才庫」。

三、旨揭人才庫係提供校外學者專家名單,以利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依上揭規定辦理。為使人才庫名單足供各校及機關遴聘,請具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相關學經歷背景相關人員填寫附表;各類專家學者如具備學生權利背景或專長者(如教育部校園事件處理會議暨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及輔導人才庫、校園霸凌事件專業調查人才庫或特教專長等),得優先推薦;相關資格條件,請詳見推薦表備註。


★★★有意願者,請於113年4月30日(星期二)前配合辦理下列事項,俾利辦理後續推薦事宜:
1.請填寫「附件1-推薦表」電子檔寄至人事室承辦人員信箱(hwyang@gms.ndhu.edu.tw)。
2.請繳交紙本之「附件2-同意書」及「現職服務單位、學歷及相關專業工作經驗之相關佐證資料影本」至行政大樓3樓人事室。

【針對此公告】   點擊數:799

 寄公告至下列信箱
      我的學校信箱 其它信箱:

 即時寄信給公告對象
      

 已批次寄出此公告,欲刪除此公告,請洽系統管理者

 


 

(只需輸入帳號,@後面不需輸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