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行政公告
來源: 人事室 - 張琇茹 - apple0319@gms.ndhu.edu.tw - 電話03-8906056
對象: 教師、教官_公務員、駐衛警、研究人員、稀少性科技人員_技工、工友
標題: 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4點附表8「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並自113年1月5日生效
日期: Fri, 16 Feb 2024 12:10:39 +0800
附檔: 函1130002282(發).pdf (446 KB)   附件一.pdf (182 KB)   附件二.pdf (145 KB)   附件三.pdf (204 KB)   1130002282原文.pdf (257 KB)   

一、依教育部113年1月25日臺教人(五)字第1130007961號書函轉行政院同年月17日院授人給字第1134000044號函辦理。
二、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36條條文,已刪除被保險人需繳付公教人員保險保費滿280日分娩或滿181日早產始得請領生育給付之限制,配合上開公保法之修正,並基於立法院於103年修正公保法增訂「生育給付」時作成有關「生育給付應改由本保險準備金支應,政府不得再以其他非法制化之生活津貼名義給與生育補助」之附帶決議,本人分娩或早產之生育給付回歸各社會保險,支給數額相同,尚不影響當事人權益,爰刪除現行限制欄「本人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繳付保險費未滿280日分娩或未滿181日早產。」規定。
三、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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