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其他公告
來源: 人事室 - 張淑慧 - right0662@gms.ndhu.edu.tw - 電話6057
對象: 全校教職員
標題: 【公告】教育部函以依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3年1月11日部退一字第1135653893號函辦理,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0條及第36條修正條文。
日期: Wed, 24 Jan 2024 13:41:30 +0800
附檔: 電子來文1130001458.pdf (312 KB)   附件一 - 2024-01-24T133828.443.PDF (324 KB)   附件二 - 2024-01-24T133830.136.pdf (336 KB)   

一、教育部函以依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3年1月11日部退一字第1135653893號函辦理,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0條及第36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分別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及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
二、本案修正重點:
(一)以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之公保法第36條,業刪除原第 1項第1款「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280日」及原第1項第2款「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180日」之限制規定,並增訂「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為公教人員保險生育給付之法定請領要件。
(二)公保被保險人於符合 下列條件之一,且未曾請領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軍 公教生育補助,即得請領公保生育給付:
1、在公保有效加保期間分娩或早產。
2、在公保有效加保期間懷孕,且於退出公保後1年內,因 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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