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其他公告 來源: 研發處 - 劉乃綺 - lnch0202@gms.ndhu.edu.tw - 電話6514 對象: 全校教師_全校學生 標題: 學生兼任助理學習型與勞務型差別 日期: Tue, 4 Oct 2022 15:12:35 +0800
致計畫主持人及學生 :
為加強宣導說明學生兼任助理學習型與勞務型分流原則,並督導所屬教師及校內單位遵循相關法規。計畫主持人請就學生從事計畫之內涵,依據下述確認學生兼任助理係屬學習或勞務關係,並與學生就權利與義務達成共識,以提升計畫執行效益。 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將學生兼任助理之學習/工作範疇區分為:
■ 學習型(屬課程學習或服務學習) 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獎助生權益保障指導原則」,以學習為主要目的及範疇之教學研究活動,或領取學校弱勢助學金參與服務活動之附服務負擔助學生等,非屬於有對價之僱傭關係。
■ 勞務型(有對價的僱傭關係) 依據勞動部「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指受學校僱用之學生,並受學校或其代理人指揮監督,從事協助研究、教學或行政等工作,而獲致報酬者。
勞動部兼任助理指導原則參考網址: 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296/28428/28430/28438/28440/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參考網址: https://depart.moe.edu.tw/ED2200/News_Content.aspx?n=90774906111B0527&sms=F0EAFEB716DE7FFA&s=86052DC99B2D96E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