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行政公告
來源: 人事室 - 陳治豪 - jackchen168@gms.ndhu.edu.tw - 電話6057
對象: 全校教職員
標題: 【公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檢送「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修正草案對照表1份,本校教職員若有相關建議,請於111年4月29日(五)下班前回復人事室。
日期: Thu, 28 Apr 2022 18:39:49 +0800
附檔: 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第三點、第四點及第五點修正草案對照表.pdf (193 KB)   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pdf (186 KB)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檢送「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修正草案對照表1份,請於本(111)年5月2日(星期一)前免備文逕填復「『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第三點、第四點及第五點修正草案意見調查表」。
二、上開意見調查表說明如下:
(一)增修條文-第3點第1款第5目
1、【甲案】產後護理貸款:每一員工最高新臺幣30萬元。
2、【乙案】不增訂本貸款項目,維持現行規定。
(二)增修條文-第4點第1項第5款 :
1、【甲案】產後護理貸款:公教員工或其配偶產後坐月子休養,經醫院出具新生兒出生證明文件,並檢附照護費用(護理機構、坐月子中心、到宅坐月子【月嫂服務】或月子餐宅配費用等)證明者。
2、【乙案】不增訂本貸款申貸條件,維持現行規定。
(三)增修條文-第4點第1項第6款第2目 :
1、【甲案】公教員工之配偶、本人及配偶之直系血親未符前目情形,惟年齡70歲以上,日常生活須被照顧,經檢附照護費用(看護費用、日照中心、生活耗材及輔具費用等)相關證明者。
2、【乙案】公教員工之配偶、本人及配偶之直系血親未符前目情形,惟年齡65歲以上,日常生活須被照顧,經檢附照護費用(看護費用、日照中心、生活耗材及輔具費用等)相關證明者。
3、【丙案】維持現行規定。
(四)增修條文-第4點第2項 :
1、【甲案】前項申請傷病醫護貸款自付醫療、照護費用在新臺幣3萬元以上者,得申貸該項貸款最高限額;自付醫療、照護費用未達新臺幣3萬元者,最高得申貸新臺幣30萬元。
2、【乙案】前項申請傷病醫護貸款自付醫療、照護費用在新臺幣5萬元以上者,得申貸該項貸款最高限額;自付醫療、照護費用未達新臺幣5萬元者,最高得申貸新臺幣30萬元。
3、【丙案】維持現行自付醫療、照護費用額度。
(五)其他具體修正建議(請提供擬修正條文及理由)。
三、本校教職員若對本案有相關建議,請於111年4月29日(五)下班前回復人事室承辦人:陳治豪組員,分機6057,E-mail:jackchen168@gms.ndh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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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第三點、第四點及第五點修正草案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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