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行政公告
來源: 人事室 - 張琇茹 - apple0319@gms.ndhu.edu.tw - 電話03-8906056
對象: 全校教師_教師、教官_全校職員_公務員、駐衛警、研究人員、稀少性科技人員
標題: 公教人員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溯自110年1月1日起,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請查照。
日期: Tue, 19 Apr 2022 14:05:57 +0800

一、依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基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教育部111年2月21日臺教人(四)字第1114200536號、銓敘部111年2月9日部退三字第1115419398號函辦理。
二、教育人員部分:
(一)	退撫條例第8條增訂第5項規定,教職員依退撫條例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溯自110年1月1日起,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
(二)	配合退撫條例第8條增列教職員依退撫條例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適用範圍包括第8條所定「在職按月繳付」及第13條所定「嗣後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其中屬個人繳付之費用(本息),均應列為得免課稅之範圍,是依退撫條例第13條第1項第5款至第9款、同條第2項及第3項所定得補繳退撫基金等年資,如由「個人負擔」所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亦應列為得免課稅之範圍。
三、公務人員部分:
(一)	退撫法第7條增訂第5項規定,公務人員依退撫法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溯自110年1月1日起,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
(二)	配合退撫法第7條增列公務人員依退撫法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適用範圍包括第7條所定「在職按月繳付」及第12條所定「嗣後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其中屬個人繳付之費用(本息),均應列為得免課稅之範圍,是依退撫法第12條第4款、第6款及第7款所定義務役、依其他法律規定得予併計、留職停薪期間或停職期間等年資,如由「個人負擔」所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亦應列為得免課稅之範圍。
四、退撫相關法規修正施行後仍在職之公教人員,其退職所得部分:
(一)	配合修正後基管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爰自110年1月1日起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年資,相應領取之退撫給與,須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列為退職所得並定額免稅部分:依110年4月28日銓敘部邀集財政部及相關機關召開「軍、公、教及政務人員在職繳付退撫基金或儲金免納所得稅修法配套措施」研商會議之結論,前開退撫相關法規修正施行後仍在職之軍公教及政務人員,其退職所得應照法修正施行前、後年資按比例課稅部分,由退撫新、舊制給與發放機關分別按各自發放金額計算免稅額,並就超過免稅額度部分開立扣繳憑單向稽徵機關申報。
(二)	公教人員退撫舊制給與,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即應全數列為退職所得,爰公教人員退撫舊制給與發放機關(本校/教育部)仍按實際發放金額為應計稅金額,並就超過免稅額度部分開立扣繳憑單向稽徵機關申報。
(三)	公教人員退撫新制給與,其中屬110年1月1日起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年資相應領取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列為退職所得,爰公教人員退撫新制給與發放機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應按比例計算應計稅金額,並就超過免稅額度部分開立扣繳憑單向稽徵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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