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行政公告
來源: 人事室 - 人事室 - windwgc@gms.ndhu.edu.tw - 電話6053
對象: 全校教職員
標題: 有關依教師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終局停聘處分之教師,停聘期間可否在外自行就業疑義一案
日期: Wed, 13 Apr 2022 18:49:52 +0800
附檔: 教育部本(111)年4月6日臺教人(三)字第1110028590號函.PDF (94 KB)   

一、依教育部本(111)年4月6日臺教人(三)字第1110028590號函辦理。
二、依教師法第18條規定:「(第1項)教師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未達解聘之程度,而有停聘之必要者,得審酌案件情節,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
        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議決停聘6個月至3年,並報主管機關核准
        後,予以終局停聘。(第2項)前項停聘期間,不得申請退休、資遣或在學校任教。」;次
        依教師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略以:「本法所稱終局停聘……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經服
        務學校依規定程序,停止聘約之執行。」第14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18條第2項所稱不得
        在學校任教,指不得在任何學校從事兼任、代理、代課及其他教學或輔導工作。」
三、依前開規定,有關受終局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除不得在任何學校從事兼
        任、代理、代課及其他教學或輔導工作外,尚無不許於上開範圍外工作之限制。惟教師於
        是段期間,與學校間聘約為停止執行之狀態,仍具教師身分,故倘有違反教師法相關行為
        規範之情事,仍得依規定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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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本(111)年4月6日臺教人(三)字第1110028590號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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