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行政公告, 工讀與獎學金, 其他公告
來源: 學務處生活輔導組 - 黃勇程 - victor0903@gms.ndhu.edu.tw - 電話8906216
對象: 全校學生
標題: 教育部110-1學期「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請於於110年10月20日前提出申請 (Off-Campus Housing Subsidy for R.O.C Low Income Citizens by2021/10/20)
日期: Tue, 14 Sep 2021 10:24:55 +0800
附檔: 附件一: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書.odt (30 KB)   附件二:校外住宿租金補貼Q&A.pdf (1 MB)   

一、申請時間:即日起至110年10月20日(三)下午16時止。(逾期不予受理,郵寄者以郵戳為憑,繳交資料不完整者,亦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 二、申請資格: (一)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為110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之學生,於校外住宿且符合申請租金補貼之條件(如學校未提供免費住宿、未重複申請等),得檢附相關文件,於就讀學校申請期限內,向學校提出申請。 (二)已於校內住宿或入住學校所承租之住宿地點者,不得提出申請。 (三)延長修業、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申請補貼。 (四)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不得重複申請。 (五)學生不得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該住宅所有權人亦不得為學生之直系親屬(含學生或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祖父母)。 註:依教育部規定,學校已提供低收入戶學生校內免費住宿,故本校低收入戶學生住校外租屋者,不得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 三、補貼額度: (一)補貼學生於學校、分校、分部或實習地點(或相鄰)縣市校外租賃住宅之租金。 (二)依學生租賃地所在縣市,每人每月補貼1,200元至1,800元租金,以「月」為 單位,當月份居住天數未達1個月,以一個月計算;補貼期間,上學期為8月至隔年1月、下學期為2月至7月,每學期以補助6個月為原則。 (三)經費計算方式相關: 1.實際核付月份以租賃契約起訖日為準。 2.新生(含轉學生)自入學辦理註冊月份起算。 3.應屆畢業學生核發至核准畢業之月份終止(原則上第2學期為6月)。 4.未完成當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轉學或遭開除學籍)者,核發至離校之月份終止。 學生租賃地所在縣市 每人每月補貼金額 臺北市 1,800元 新北市 1,600元 桃園市 1,600元 臺中市 1,500元 臺南市 1,350元 高雄市 1,450元 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屏東縣、澎湖縣、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南投縣、臺東縣 1,350元 金門縣、連江縣 1,200元 四、應檢附文件:申請書(附件一)、租賃契約影本(請參附件二之Q&A第4頁範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請參附件二之Q&A第6頁範例)。 (一)中低收入戶學生應檢附110年度由鄉鎮市公所開立之資格證明。 (二)以弱勢學生助學金補助資格申請者: 1.若110學期已有申請弱勢學生助學金補助,則檢附上開3種應檢附文件即可。 2.若未申請,除提供上開應檢附文件外,尚須填妥「弱勢學生助學金補助資格申請表(申請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使用)」,並提供該表格要求之應繳附文件。(如附件三) 3.上述第2點指符合父母及本人之年收入合計總額不得超過70萬、利息所得不超過2萬元,不動產金額不超過650萬元整,而未於110-1學期提出弱勢助學金申請者) (三)因教育部要求須提供3個月內有效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正本,故每學期申請時,皆請重新提供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正本,若提供之前的謄本(已超過3個月效期)或影本概不受理。 (四)未滿20歲之學生另須提出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3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 (五)請列印整份契約書,列印方式:契約書正本請記載下列事項後, 再列印影本。(遺漏的資料不得於影本加註塗改)  1.出租人(房東)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若出租人為代理人或包租代管公司,請多填房屋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  2.承租人(學生)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3.租賃住宅地址。    4.租賃金額。 5.租賃期限。 (六)本學期申請110年8月~111年1月校外租金補貼,若是契約書只簽約到110年12月,其補助僅5個月(110年8~12月,共5個月),故建議再提供111年1月契約書(重新簽約或再提供第二份契約書),俾利補助6個月租金。(本校依契約租期月份數予以補助租金) (七) 若110年8月~111年1月有更改住宿地點,需將二位房東分別填寫於申請表的第一張。(例如:110年8~12月為甲房東,需將自己及甲房東的資料填入申請表第一張,111年1月為乙房東,需將自己及乙房東的資料填入申請表第一張,故第一張申請表共2張,而申請表的第2張則填寫1份即可) (八)申請書第2張之「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須知」切結書,若同學未滿20歲,需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切結。 五、申請方式: (一)同學每學期自行備妥應檢附文件,送至行政大樓二樓生輔組提出申請。(請同學勿拖延、並及早辦理,以防資料不齊全或有錯誤,進而影響您的權益) (二)請申請者至弱勢助學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線上填報平台填寫相關資料,填完後再將上述資料繳交至生輔組。網址:https://rb005.ndhu.edu.tw/p/423-1005-3167.php 六、注意事項: (一)承租人身分相關: 1、承租人應為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的申請人(學生)。 2、不得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該房屋所有權人亦不得為申請人之直系親屬(直系親屬包含直系血親與直系姻親,亦即申請人或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祖父母)。 (二)租賃契約簽約相關: 1、租賃契約需為申請人本人(學生)與出租人或房屋所有權人(房東)所簽定。未滿20歲之學生須提出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如附件二)及3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作為佐證。 2、出租人不限所有權人本人,該房屋代理人、代管人皆可。若出租人是包租代管公司或代理人,需註明房屋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房屋所有權人可享有公益出租人之租稅優惠) 3、租賃契約格式不拘,但必要記載項目如下(請參附件四之Q&A第4頁範例):  (1)出租人(房東)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若出租人為代理人或包租代管公司,請多填房屋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  (2)承租人(學生)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3)租賃住宅地址。  (4)租賃金額。  (5)租賃期限。 4、需以一位申請人(學生)一份租賃契約為申請依據。若學生數人合租,請提供各別申請人(學生)與出租人簽訂之租賃契約。(教育部要求,為避免共同承租人之承租時間不同《因部分人員提前結束合約影響契約效力》,自108學年度第2學期起,共同承租人請分別簽訂合約,同學若提供合簽之契約概不受理。) (三)申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之方式: 1、線上方式 (1)請至「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系統」辦理,網址:   https://ep.land.nat.gov.tw/Home/SNEpaperKind (2)網路申請電子謄本教學手冊下載區,網址:   http://ep.land.nat.gov.tw/Home/EpaperManual1 (3)109年7月2日經洽內政部地政司客服專線,目前僅剩7-11多功能事務機仍提供申領全國22縣(市)建物及土地第二類謄本之申請及領件列印服務,持自然人憑證可以多功能事務機申辦。 2、臨櫃方式:承租人或出租人至各地政事務所臨櫃申請。 (四)學生申請租金補貼之住宅,其建築物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建築物登記資料,應符合附件四之Q&A第7~10頁之規定。若申請租金補貼之住宅,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不予補助。房東自行於頂樓加蓋之房屋,因不符合消防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爰不得用以申請本補貼。 (五)租金補貼期間有下列情事,溢領租金補貼之處理: 1、學生如未完成當學期學業,若其後重讀、復學、再行入學就讀而欲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學校將扣除溢領之租金補貼。 2、學生已請領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而未再租賃其他住宅者,應主動繳回溢領金額;若未主動繳回,經查獲將予以追繳,或於其後有租賃其他住宅,欲再次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時,學校將扣除溢領之租金補貼金額。 (六)學生申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之義務: 1、學生已請領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再租賃其他住宅,應於簽約後10日內主動檢附新租賃契約予學校;未主動提供新租賃契約,致溢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欲再次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時,由學校扣除溢領之租金補貼金額。 2、違反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有關規定,學校將自事實發生之當月份起停止發放租金補貼;已補貼者,學生應主動繳回溢領之租金補貼。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3、申請本補助所提供之文件資料若須由家長、房東填寫或簽章,請同學切勿自行冒名填寫,以免觸犯相關刑責(例:偽造文書)。 (七)其他: 1、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雖不需要經過房東同意。但租賃的住宅主要用途別如果登記為「住宅類」以外的類別,仍可能需要租賃房屋所有權人協助提供相關佐證文件,建議妥善與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溝通為宜。 2、如果房東不願意提供租賃契約的必要項目資料,例如身份證字號,依內政部108年2月23日公告之「住宅包租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及「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已自108年6月1日起實施,包租業與房東及房客簽訂租約內容,應符合新制規定,若租約違反定期化契約規定,得依《消保法》處最高30萬元罰鍰。(詳細請參附件四之Q&A第21~22頁) 七、經費撥付時間:上學期概約於12月15日後/下學期概約於5月15日後,撥入學生本人帳戶。(實際撥款日仍須視教育部撥款時間而定。)非郵局、臺灣中小企銀、臺銀需扣除匯費30元。 八、其他未盡事宜,依教育部訂頒「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相關內容及相關公告通知予以補充。 九、承辦人聯絡方式: 生輔組黃校安,電話(03-8906216)victor0903@gms.ndh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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