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行政公告
來源: 人事室 - 陳治豪 - jackchen168@gms.ndhu.edu.tw - 電話6057
對象: 全校教職員
標題: 【轉知】銓敘部來函有關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於集中檢疫場所(含防疫旅館)隔離治療時,得視同住院治療並發給慰問金。
日期: Tue, 3 Aug 2021 16:42:02 +0800

一、銓敘部來函有關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於集中檢疫場所(含防疫旅館)隔離治療時,得視同住院治療並發給慰問金。
二、經查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慰問金辦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如其受傷、失能或死亡與執行職務時所發生之意外,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時,得發給慰問金。
三、次查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1目規定略以,公務人員住院治療而申請受傷慰問金時,應檢具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含住院或接受治療原因),經服務機關學校依事實認定後並就其住院日數發給新臺幣1萬元至10萬元不等之慰問金。
四、考量目前國內疫情嚴峻,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為確保醫療量能及嗣應疫情發展需要,已有相關應變措施,爰公務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確診COVID-19,倘係配合緊急應變措施而將其轉送至集中檢疫場所(含防疫旅館)隔離治療者,得視同住院治療。
五、又該慰問金之申請,應檢具申請表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集中檢疫隔離治療通知書、解除隔離治療通知書等足資證明進行治療及治療日數等相關文件,經服務機關學校依慰問金辦法規定核定後發給慰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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