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活動公告 來源: 人事室 - 李欣怡 - hsin2019@gms.ndhu.edu.tw - 電話6057 對象: 全校教師 標題: 有關花蓮縣政府辦理109年師鐸獎及教育奉獻獎審查委員建議名單一事,如有意辦理遴薦或自薦者,敬請依說明檢具相關文件,並於10 9年4月13日(週一)中午前送至人事室彙辦,請查照。 日期: Fri, 10 Apr 2020 15:27:22 +0800
一、依花蓮縣政府109年3月31日府教終字第1090059967號函辦理有關審查委員建議名單一事。 二、依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修正規定第二點及第三點 規定略以: (一)表揚對象為現任公私立各級學校(包括獨立進修學校)、 幼兒園、本部輔導之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 校、少年矯正學校之現職編制內各類合格專任教學人 員、教保員、助理教保員、運動教練、軍護人員、校長 及園長,未曾獲頒本獎項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推薦基準: 1、基本條件:連續服務教職五年以上,且在現職學校 (園)服務滿一年,品德優良、服務熱心、教學績 優,最近五年考(績)核或評鑑結果,均核定通過、 晉級或發給獎金。 2、積極條件,具有下列具體成效之一者: (1)從事教職盡心盡力,有具體成效,且深受家 長、學生及同事肯定。 (2)充分發揮專業精神及教育愛,具有端正教育風 氣之特殊事蹟。 (3)在其專業領域有創新、顯著發展或在教育崗位 上有特殊貢獻。 (4)對執行教育政策成績卓著。 3、特殊條件,曾獲下列獎項之一者,經各主管機關(單 位)評估後,得優先推薦: (1)教育部、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 政府)優秀教育人員、教育文化專業獎章、教學 卓越獎、校長領導卓越獎、推展學校體育績優個 人獎、優良特殊教育人員、優良學生事務及輔導 人員、資訊科技融入教學創新應用團隊等獎項。 (2)教育部國家講座、學術獎、全國傑出通識教育 教師及科技部傑出研究獎等獎項。 4、消極條件,具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推薦: (1)曾體罰學生。 (2)曾參加校內外不當補習。 (3)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4)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 定情事之一。 (5)涉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或尚在調查階段。 (6)於不適任教學人員、教保員、助理教保員、運動 教練、軍護人員、校長或園長處理程序中。 (7)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最近五年內平時考核申誡 以上處分。 (8)曾違反學術倫理或尚在調查階段。 (9)有其他有違師道之不良情事。 三、依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第二點及第三點規定略以: (一)表揚對象為公私立學校已退休或離職之非現職校長、教 師及軍訓教官為選拔表揚對象。 (二)推薦條件,應具有下列事蹟之一: 1.投入教育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 範。 2.投入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 為典範。 三、檢附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修正規定、教育奉獻獎 選拔及表揚要點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