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活動公告
來源: 人事室 - 李欣怡 - hsin2019@gms.ndhu.edu.tw - 電話6057
對象: 全校教師
標題: 有關花蓮縣政府辦理109年師鐸獎及教育奉獻獎審查委員建議名單一事,如有意辦理遴薦或自薦者,敬請依說明檢具相關文件,並於10 9年4月13日(週一)中午前送至人事室彙辦,請查照。
日期: Fri, 10 Apr 2020 15:27:22 +0800

一、依花蓮縣政府109年3月31日府教終字第1090059967號函辦理有關審查委員建議名單一事。
二、依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修正規定第二點及第三點
    規定略以:
    (一)表揚對象為現任公私立各級學校(包括獨立進修學校)、
        幼兒園、本部輔導之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
        校、少年矯正學校之現職編制內各類合格專任教學人
        員、教保員、助理教保員、運動教練、軍護人員、校長
        及園長,未曾獲頒本獎項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推薦基準:
   1、基本條件:連續服務教職五年以上,且在現職學校
         (園)服務滿一年,品德優良、服務熱心、教學績
          優,最近五年考(績)核或評鑑結果,均核定通過、
          晉級或發給獎金。
            2、積極條件,具有下列具體成效之一者:
     (1)從事教職盡心盡力,有具體成效,且深受家
                長、學生及同事肯定。
     (2)充分發揮專業精神及教育愛,具有端正教育風
                氣之特殊事蹟。
     (3)在其專業領域有創新、顯著發展或在教育崗位
                上有特殊貢獻。
                    (4)對執行教育政策成績卓著。
   3、特殊條件,曾獲下列獎項之一者,經各主管機關(單
                    位)評估後,得優先推薦:
       (1)教育部、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
              政府)優秀教育人員、教育文化專業獎章、教學
              卓越獎、校長領導卓越獎、推展學校體育績優個
              人獎、優良特殊教育人員、優良學生事務及輔導
              人員、資訊科技融入教學創新應用團隊等獎項。
    (2)教育部國家講座、學術獎、全國傑出通識教育
             教師及科技部傑出研究獎等獎項。
  4、消極條件,具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推薦:
    (1)曾體罰學生。
    (2)曾參加校內外不當補習。
    (3)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4)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
             定情事之一。
    (5)涉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或尚在調查階段。
    (6)於不適任教學人員、教保員、助理教保員、運動
             教練、軍護人員、校長或園長處理程序中。
    (7)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最近五年內平時考核申誡
             以上處分。
    (8)曾違反學術倫理或尚在調查階段。
    (9)有其他有違師道之不良情事。
三、依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第二點及第三點規定略以:
  (一)表揚對象為公私立學校已退休或離職之非現職校長、教 
        師及軍訓教官為選拔表揚對象。
 (二)推薦條件,應具有下列事蹟之一:
     1.投入教育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
       範。
     2.投入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
       為典範。
三、檢附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修正規定、教育奉獻獎
    選拔及表揚要點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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