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行政公告
來源: 人事室 - 陳淑懿 - evachen4770@gms.ndhu.edu.tw - 電話分機6056
對象: 全校教職員_退休教職員
標題: 本校108學年度第2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惠請自即日起109年4月6日(星期一)前提出,並預計於109年4月21日前完成核發。
日期: Wed, 5 Feb 2020 11:57:21 +0800
附檔: 附件一、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表.doc (48 KB)   附件二、子女就讀夜間部申請教育補助費切結書.doc (32 KB)   

一、申請人:本校編制內教職員工(不含校務基金進用人員)及月退休人員(年撫卹金之公教遺族)
二、子女為首次就讀或於本校第一次申請者,應檢附戶口名簿或關係證明文件。
三、子女就讀高中(職)以上學校者,敬請惠予填寫申請表後,連同所列繳費單據送人事室憑辦。
(一)高中(職)以上學校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應備繳費單據(如係繳交影本,請申請人「親自簽章」) 
(二)銀行、郵局或便利商店等繳學費蓋有收訖章或其他繳費戳記之原繳費通知單(如為影本,請簽名) 
(三)ATM(自動櫃員機)繳學費: 
1、原繳費通知單 
2.、ATM轉帳收據。 
(四) 信用卡線上繳學費: 
1、原繳費通知單。 
2、於發卡銀行網站列印之繳費證明單。 
四、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撫養者為限。子女就讀夜間學校而於日間有工作(於註冊日前6個月平均所得超過238,000元)者不得請領,請領者須檢附夜間部補助切結書一份。 
五、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或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或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含逐年實施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專前三年)免學費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含國中、國小),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限。未具上開不得申請情形,惟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者,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六、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倘有其他虛報溢領、冒領、重複領取子女教育補助費,除所領費用悉數繳回外,並負法律責任。 
七、依行政院106年7月3日院授人給字第10600502951號函規定,退休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之發給對象修正如下:
(一)退休公教人員: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以下同)2萬5千元以下(兼領月退休金者以原全額退休金為計算基準,如退休公教人員兼領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為24,000元,經還原全額月退休金為48,000元(24,000×2),超逾2萬5千元以下之基準,即非屬子女教育補助發給對象)者。因公失能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參照89年4月26日修正發布之原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辦理),且經審定機關審定仍支(兼)領月退休金者,比照現職人員發給;或於審定當年度支領一次退休金者,當年度比照現職人員發給。
(二)領有年撫卹金之公教遺族:比照兼領二分之一月退休人員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費。
八、檢附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表及子女就讀夜間部申請教育補助費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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