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行政公告
來源: 研發處 - 學服組 - emma@gms.ndhu.edu.tw - 電話6513
對象: 全校教職員
標題: 轉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科技計畫及其研發成果管理措施及往來兩岸人士接待與合作相關規定
日期: Mon, 3 Jun 2019 14:26:49 +0800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108530日漁一字第1081315028號函】

主旨:轉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科技計畫及其研發成果管理措施,及往來兩岸人士接待與合作相關規定,請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8522日農科字第1080052635號函辦理。

二、依據「政府資助敏感科技研究計畫安全管制作業手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農業科技計畫研提與管理作業手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管理及運用作業要點」及各機關相關行政規則等規定辦理,管理重點說明如下:

()人員管理:

1、各機關/單位委辦及補助科技計畫參與研究人員,應落實簽署契約書所附資訊保密切結書;各試驗研究機構自辦科技計畫之聘僱人員亦應簽訂契約,規範聘僱期間權利歸屬及保密義務。

2、科技涉密及敏感科技相關人員應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4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函送名單管制出入中國大陸。

3、接待大陸地區專業及商務人士,應依遵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及所屬機關()接待大陸地區專業及商務人士參訪注意事項辦理,落實督導接待過程。

()技術管理:

1、研究紀錄簿應依各試驗研究機構或計畫執行單位之規範辦理,研究人員應按時記錄並妥善保存。

2、涉及敏感科技計畫之成果發表或技轉實施,均需報經農委會核備,違者將究其洩密之責;一般科技計畫之成果未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前,研發成果不得對外公開或揭露,親赴境外發表亦需14天前報農委會核備。

3、各機關/單位評估研發成果有申請國內外智慧財產權之必要,應儘速辦理相關程序。

4、技術移轉未經農委會智慧財產權審議會審議通過,不得於我國管轄區域外實施,並在技轉契約中明訂實施區域、時間及保密責任等。

()材料管理:

1、各試驗研究機構育成之動植物新品種,動植物繁殖材料應妥善盤點及保管,避免未經許可攜出保存及試驗場域。

2、學術用或外交所需之動植物繁殖材料之申請案應謹慎評估,尚未命名或已命名或取得品種權未達5年者,以不輸出為原則,並應於提供前完成簽署生物材料移轉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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