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行政公告
來源: 人事室 - 陳淑懿 - evachen4770@gms.ndhu.edu.tw - 電話03-8906056
對象: 教師、教官_公務員、駐衛警、研究人員、稀少性科技人員_技工、工友_退休教職員
標題: 107學年度第2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期限,自108年2月1日起至108年4月5日止。
日期: Fri, 11 Jan 2019 18:39:45 +0800
附檔: 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表(1070821修正).doc (49 KB)   
一、公教人員子女隨在台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可按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二、依行政院106年7月3日院授人給字第10600502951號函(如附件1)修正退休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規定摘重點如下:
(一)核發對象:
1、支(兼)領月退休金新臺幣2萬5千元以下者(兼領者以原全額退休金為計算基準)。
2、因公失能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且經審定仍支(兼)領月退休金者或當年度一次退休金者,比照現職人員發給。
(二)兼領月退休金者,應按其兼領月退休金比例計發。
(三)領有年撫卹金之公教遺族,比照兼領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人員發給。
三、申請手續及繳驗證件:
(一)填具申請表:請逕自本室人事室網頁/表單下載/ G. 待遇、福利、保險、生活津貼、喪葬給付相關/ 4.子女教育補助費項下,下載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表填妥後連同相關附件送交人事室。
(二)戶口名簿:於本校第一次申請時,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須主動通知人事單位外,無須繳驗。
(三)收費單據:
1、國中、國小無須繳驗。
2、公私立高中(職)以上繳驗收費單據,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簽名。又未能繳驗收費單據者,得以其他足資證明繳付學雜費(支付)事實之證明文件,併附原繳費通知單申領。
四、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註冊之日前6 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五、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或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或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限。又未具上開不得申請情形,惟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者,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六、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七、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八、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公私立高中(職)綜合高中班級(含二年以上修專門學程)及普通班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按公私立高中標準支給;就讀公私立高中職職業類科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按公私立高職標準支給。
九、配合「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之子女教育補助申請資料報送時程作業,107學年度第2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擬訂於108年5月14日後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