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行政公告
來源: 人事室 - 吳柏毅 - mishawu@gms.ndhu.edu.tw - 電話03-8632057
對象: 教師、教官
標題: 【通知】檢送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4條之1第1項解釋令一份,請參考。
日期: Wed, 17 Jan 2018 13:48:35 +0800
附檔: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4條之1第1項解釋.pdf (286 KB)   

您好:
一、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4條之1第1項規定:「教師或校長依第三條申請退休者,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準」。
二、次依旨揭解釋令,前開條文特殊原因指有下列情事之一,並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
    (一)、家庭突遭變故。
    (二)、本人重大急症無法工作。
    (三)、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致無足夠授課時數或無授課事實者。
    (四)、符合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退休生效者。
三、檢附教育部解釋令一份供參。

謝謝您

人事室  謹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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