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其他公告 來源: 國際事務處國際學術合作與交流組 - 胡鐿珈 - ice@gms.ndhu.edu.tw - 電話038634107 對象: 全校教職員 標題: 文化部107年「文化部辦理西亞及南亞地區與臺灣文化交流合作補助要點」 日期: Fri, 15 Dec 2017 15:55:30 +0800 附檔: 1060024734_5f959cccfd9981e07c415f4105cf03fc_0175450A00_ATTCH4.pdf (66 KB)   1060024734_5f959cccfd9981e07c415f4105cf03fc_0175450A00_ATTCH3.pdf (404 KB)   1060024734_5f959cccfd9981e07c415f4105cf03fc_0175450A00_ATTCH2.pdf (344 KB)   1060024734_5f959cccfd9981e07c415f4105cf03fc_0175450A00_ATTCH1.pdf (197 KB)   
ㄧ、目的 文化部為拓展民間社會之國際視野,增進國人對西 亞及南亞地區文化、歷史、社會發展之深度認識,強化雙向交流,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西亞及南亞地區,指沙烏地阿拉伯、巴林、阿拉伯聯合大公國、伊拉克、伊朗、以色列、約旦、科威特、黎巴嫩、 阿曼、卡 達、敘利亞、土耳其、葉門、俄羅斯、烏克蘭、白俄羅斯、摩爾多瓦、亞美尼亞、巴基斯坦、塔吉克、土庫曼、亞塞拜然、阿富汗、喬 治亞、哈薩克、吉爾吉斯、蒙古、烏茲別克、印度、巴基斯坦、馬爾 地夫、尼泊爾、不丹、孟加拉、斯里蘭卡等國家。 本要點所稱文化交流合作,指於我國、西亞及南亞地區進行駐村、研 究、創(寫)作、研習、傳藝、展演、觀摩、採訪、田野調查與記錄、發 表作品、進行跨國合作或合製、以及其他本部指定之事項。 三、申請者資格 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或立案之公私立大專校院、學術機構、法人及民 間團體。 四、補助類別 (一)薦邀西亞及南亞地區人士來臺進行文化交流合作。 (二)至西亞及南亞地區進行文化交流合作。 (三)於我國與西亞及南亞地區推動雙邊或多邊文化交流合作: 申請本類補助,須由申請者與西亞或南亞地區人士於各自所屬國家境內或在跨二以上國家共同辦理雙邊或多邊文化交流合作活動,且舉辦活動之場地,其中一地應在我國境內舉行。 五、獲薦人士應具備之資格條件 (一)獲薦邀來臺之西亞及南亞地區人士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1.為第二點第一項所示國家之國民且具有該國之國籍,並依其所屬 國家法令已無須服兵役及無限制出境之情事。 2.於本要點公告申請期間之受理截止日前,已連續從事第二點第二 項所列舉之活動達三年以上,有具體實績、成果者。 3.申請計畫所載活動期程始日起算,往前回溯前一年內無在臺就業 或就學之情事者。 (二)至西亞及南亞地區進行文化交流合作之我國國民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1.具中華民國國籍,無兵役或其他法律限制出境者。 2.於本要點公告申請期間之受理截止日前,已連續從事第二點第二 項所列舉之活動達三年以上,有具體實績、成果者。 六、補助金額度、範圍及補助項目 (一)補助金額度、範圍: 每一獲補助案之補助金額,以下列補助金額為上限: 1. 第四點第一款每一獲補助金額度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 2. 第四點第二款每一獲補助金額度以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上限; 3. 第四點第三款每一獲補助金額度以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為上限。 (二)補助項目: 前款各類別補助項目如附表。 七、申請作業期程 請本校有意申請者於12/25前備妥計畫書一式十份(含申請表,格式如附件)、光碟資料一份宋國際處提出申請。 八、其他資料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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