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行政公告
來源: 體育中心 - 莊春昇 - james@gms.ndhu.edu.tw - 電話8632613
對象: 全校教職員_全校學生
標題: 國立東華大學體育中心運動器材借用管理辦法
日期: Thu, 12 Oct 2017 07:46:02 +0800

                                         國立東華大學體育中心運動器材借用管理辦法
                                                                                                         89年06月21日體育室會議通過    
                                                                                                       106年10月11體育中心會議通過
1、	為鼓勵本校教職員生培養運動習慣,提高運動器材使用率,並善盡管理之責,特訂
    定此辦法。
2、	本校運動器材之借用優先順序為:(一)體育正課(二)校內運動競賽及學校運動代表
    隊訓練(三)校內社團(四)教職員生及個人。
3、	體育正課使用器材時,由各班派代表至器材室填妥借用單後領取,並於課程結束後
    立即歸還。
4、	運動競賽使用器材時,主辦單位應於活動舉辦前三天辦理借用手續,於活動開始前
    領取,並於活動結束後立即歸還。
5、	運動器材借用時間:
    (一)週一至週五:08:30至11:30與13:30至17:00。
    (二)寒假、暑假期間:09:00至11:00。
    (三)週六、週日與國定假日不外借。
6、	本校學生憑學生證、教職員憑識別證借用,每次借用期三天。體育中心得以視器
    材現有數量,保留借出與否之權力,以確保體育正課之正常進行。
7、	借用器材逾期未還達二次或累計七天以上時,暫停其借用權一學期,情節嚴重者依
    校規相關規定懲處。
8、	損壞所借用之器材時,借用者應於七日內負責修復至堪用狀態;不能修復或遺失
    時,應購置同型之新器材抵償或以原價抵償。
9、	欲借之器材已被借出時,可至體育中心辦理預約;俟該器材回室後,由器材室管理
    人員通知預約者於三日內辦理借用手續,逾期視同放棄預約。
10、	本辦法經體育中心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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