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行政公告 來源: 人事室 - 陳淑懿 - evachen4770@mail.ndhu.edu.tw - 電話8632056 對象: 全校教師 標題: 重申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兼課應行注意規定 日期: Wed, 5 Oct 2016 09:38:57 +0800
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兼課應行注意規定: 一、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08號解釋:「...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依上開規定,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復查「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如下: (一)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第2項)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二)第14條第1項:「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三)第14條之3:「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四)依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得兼職之範圍,係以「依法令兼職」、「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及「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為限。 三、又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教育部訂立「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本校則訂有「專任教師校外兼課、兼職實施辦法」據以規範學校教師之兼職事宜,重要規定如下: (一)教師在服務學校以外之機關(構)兼職,依本規定辦理。但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其兼職範圍及許可程序,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辦理,並不適用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 (二)教師兼職不得影響本職工作,且須符合校內基本授課時數及工作要求,並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於期滿續兼或兼職職務異動時,應重行申請。 (三)教師兼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不予核准或於兼職期間廢止其核准:(一)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二)教師評鑑未符合學校標準。(三)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之虞。(四)有損學校或教師形象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