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行政公告
來源: 總務處出納組 - 余玉如 - yujuyu2350@mail.ndhu.edu.tw - 電話8632365
對象: 全校教職員
標題: 所得稅法第17條之4修正有關申報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
日期: Tue, 16 Aug 2016 10:11:07 +0800
附檔: 法源法律網.pdf (80 KB)   行政院函.pdf (59 KB)   

各位師長、同仁教安:
1.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17條之4,行政院定自105年8月1日施行。
2.本項修正內容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以非現金財產捐贈政府、國防、勞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者申報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規定。
3.詳細修文內容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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