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行政公告
來源: 人事室 - 謝欣雅 - shinn@mail.ndhu.edu.tw - 電話03-8632053
對象: 全校教職員
標題: 為辦理教育部105年度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如欲參加者請於105年3月25日(五)前依說明檢附審查事實表及相關文件,送交人事室辦理,逾期不予受理,請查照。
日期: Thu, 24 Mar 2016 14:25:43 +0800
附檔: 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學校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作業要點.doc (41 KB)   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學校105年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審查事實表.doc (46 KB)   

一、依教育部105年3月21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039759號函及「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學校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現職公務人員品行優良且上年度在現職機關(構)學校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被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
(一)廉潔自持,不受利誘,有具體事實,足資表揚。
(二)熱心公益,主動察覺民眾急難,適時給予協助,事蹟顯著。
(三)持續參與社會服務,獲得高度肯定,提升公務人員形象。
(四)主動積極,戮力從公,行為及工作上有特殊優良表現,且服務態度優良。
(五)對經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重大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
(六)對上級交付之重要工作,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
(七)辦理為民服務業務,工作績效特優且服務態度良好。
(八)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公務人員表率。
三、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
(一)選拔當年度人選確定前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之處分。
(二)最近三年內考績(成)、成績考核曾列乙等或相當等次以下或職務評定未達良好。
四、參加本選拔者,請依規定填具附件審查事實表,於旨揭期限(105年3月25日)前將紙本送請單位主管填具推薦理由與考評意見並核章後送人事室,電子檔併寄承辦人信箱shinn@mail.ndhu.edu.tw憑辦。
五、檢附「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學校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作業要點」及「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學校105年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審查事實表」各1份。

人事室 敬啟
承辦人謝欣雅小姐
分機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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