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其他公告
來源: 人事室 - 賴虹曲 - conan9936@mail.ndhu.edu.tw - 電話2052
對象: 全校教職員_全校學生_系所助理
標題: 【法令宣導】設籍未滿10  年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人員
日期: Wed, 2 Mar 2016 11:15:05 +0800

各位同仁好: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設籍未滿10  年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人員,自不得由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

敬請聘任專、兼任人員(含工讀生、TA、兼任助理、臨時工)時留意相關法令。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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