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行政公告
來源: 人事室 - 洪正哲 - hungchengche@mail.ndhu.edu.tw - 電話03-8632054
對象: 退休教職員
標題: 教育部函以有關支領月退休金之教師亡故後,其領受月撫慰 金之配偶再婚,月撫慰金停發起始日疑義一案
日期: Thu, 25 Feb 2016 12:17:35 +0800

一、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4條之1、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42條及第47條規定,領受月撫慰金遺族如有再婚者,應主動通知原服務學校轉報支給機關,終止支給月撫慰金。
二、復查教育部部102年9月16日臺教人(四)字第1020116450A號函規定略以,遺族如因再婚停止月撫慰金領受權,其月撫慰金計算至事由發生之前1日止;事由發生之當日起,如有續領,即屬溢領,應自溢領之日起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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