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行政公告
來源: 總務處環保組 - 黃文哲 - wjhuang@mail.ndhu.edu.tw - 電話8632393
對象: 全校教職員_全校學生
標題: 粉塵作業須知及防護
日期: Fri, 23 Oct 2015 15:22:52 +0800

主旨:有關粉塵作業須知及相關規定宣導。
說明:
一、依據本校104年第一學期實(試)驗室安全衛生委員會決議事項辦理。
二、有害物懸浮在空氣中,其中以粉塵對於人體的危害最大。粉塵經由呼吸系統進入人體其他組
        織與器官,除了會損害呼吸器官的功能,亦有部分會被吸收進入循環系統或其它的器官中造
       成系統性中毒。
三、粉塵粒徑在7μm 左右可深入肺部,這種可深入肺部之粉塵稱為可呼吸性粉塵。在1961 年美
        國原子委員會(NEC)定義呼吸性粉塵:粒徑10μm 以上為零沉積, 3.5μm 以下百分之五
        十沉積, 2μm 以下則百分之百可沈積在人體肺部。故就影響人體肺部健康而言,危害性最
        高者為可呼吸性粉塵。
四、粉塵作業場所危害預防措施:
(一)應確實裝設有效之局部排氣裝置。
(二)應依規定實施作業檢點及局部排氣裝置之定期檢查、重點檢查。
(三)應每六個月實施作業環境測定(應包括總粉塵量及可呼吸性粉塵之測定)1次以上,測定
            紀錄應至少保存5年。
(四)使用有二氧化矽粉塵作業場所之容器應予以危害標示,作業現場並應提供安全資料表
           (SDS)。
(五)應置備適當之呼吸防護具(防塵口罩、空氣呼吸器或輸氣管面罩)以供粉塵作業勞工使
            用。
(六)應嚴禁吸菸及飲食。
(七)應每日施行清掃,如有堆積粉塵之虞的場所應定期作清掃,以防止粉塵飛揚。
五、若可燃性粉塵在空氣中的濃度達到爆炸下限時,遇到火源,極有可能產生爆炸的狀況,輕則
        毀損設備,重則造成人員傷亡,以下為可燃性粉塵作業注意要點:
 (一)確認處理粉體為可能發生粉塵爆炸之物質。 
       1.注意處理物質之粒徑是否小於100μm(略大於麵粉粒徑),如塑膠粉體係顆粒狀,直徑達數
           公厘,則不可能產生粉塵爆炸。
      2.避免可燃性粉塵聚積室內。
(二)操作注意要點 
      1.作業時不得抽菸。 
      2.現場不使用可能產生火花的電器設備(使用防爆燈具或器具)。
     3.現場不使用產生火花的工具。 
     4.人員防塵防護具及抽氣設施需確保品質。
六、相關法令、標準及解釋令
       防止粉塵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三十八條:規定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及空氣清淨裝置應每年定期就下列事項實施自動檢查
       一次以上;發現異常時,應即採取必要之措施。但超過一年未使用,而於未使用期間,不在
      此限。
      A. 氣罩、導管、排氣機及空氣清淨裝置之磨損、腐蝕、凹凸及其它損害之狀況及程度。
      B. 導管、排氣機及空氣清淨裝置之粉塵堆積狀況。
     C. 排氣機之注油潤滑狀況。
     D. 導管接觸部份之狀況。
     E. 連接電動機與排氣機之皮帶鬆弛狀況。
     F. 吸氣及排氣之能力。
    G. 其它為保持性能之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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