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行政公告 來源: 總務處出納組 - 李小萍 - vivi@mail.ndhu.edu.tw - 電話2367 對象: 全校教職員 標題: 【宣導所得稅扣繳案例】有中華民國身分證,卻可能是「非境內居住者」。 日期: Thu, 8 Oct 2015 08:39:55 +0800
各位師長、同仁大家好: 一、 依所得法第七條規定「境內居住者」,指下列二種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者。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不屬於前項所稱,即為「非境內居住者」。 二、 案例:學校聘請國外老師到校演講,給付6,000元演講費(所得格式:9B)。給付時,該名老師填列本國身分證,致學校判為「境內居住者」,未先辦理扣繳稅款。後接國稅局查核通知,該師當年度在國內居住未滿183天屬「非境內居住者」,應補繳外僑所得稅款1,200元(6,000*20%=1,200)。 三、 所得稅法不以國籍做為區分「境內居住者」、「非境內居住者」。本案例中,該名老師雖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但當年度在國內居住天數未滿183天,仍屬「非境內居住者」。現被國稅局查獲,依規定須更正為「非境內居住者」並補辦扣繳。 四、 請承辦單位注意,聘請類似案例人士時,務必請其提示護照檢核當年度在國內居留之天數是否滿183天,避免漏扣而被追補繳稅款。 五、 檢附所得扣繳簡圖供參。 六、 非境內居住者相關扣繳規定,可參考出納組網頁所得稅Q&A。 總處處出納組 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