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行政公告
來源: 學務處 - 王世全 - 936@mail.ndhu.edu.tw - 電話8632225
對象: 全校教職員_全校學生_大一_大二_大三_大四以上_碩士_博士生
標題: 【案例宣導】你非知不可~駕訓班介紹費是否為薪資所得~
日期: Mon, 25 May 2015 13:22:48 +0800
附檔: 各地省(市)及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聯絡電話及地址.doc (163 KB)   

一、案例事實描述:
(一)本校多位同學於103年4~5月期間參加本縣內汽車駕駛人訓練班,該駕訓班為招生之故,乃鼓勵同學介紹學員參加駕訓者,自身駕訓學習費用將有優惠價格。
(二)今年(104)4月份本校多名同學陸續收到汽車駕駛人訓練班寄發「10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扣繳憑單」(1450元),並向學校反映此事件。
二、本案例見解:
(一)本校生輔組0521日(四)將本案向花蓮縣消費者服務中心反映,該中心表示:此案件應該不屬於「消費糾紛」。
(二)經詢問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綜所稅課表示:
(1)本縣已有多件類似本校案例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反映:
(2)本案所提「介紹費」係屬於佣金所得,該駕訓班寄發「10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扣繳憑單」,屬於營利單位正常報稅行為。
(3)可請同學查明駕訓班所開立收據金額與駕訓班告知學習費用金額是否相同,若不相同,則該駕訓班有避稅之虞。
(4)若為外籍學生需注意當年度(自1月1日起計算)是否連續居住臺灣地區達183天,若未滿,需繳該所得(20%)之稅額。
(5)建議同學參加駕訓班前,需明確明瞭「學習方式」、「學習費用」等相關之約定事項,以釐清雙方權利與義務事項。
三、同學可尋求協助途徑:
(一)同學如需調解,可向各地方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各地省(市)及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聯絡電話及地址如附件);
花蓮縣消費者服務中心:03-8221541;傳真:03-8230941;
(三)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綜所稅課:03-8311860轉203;
(四)本校校安中心:03-8632995、0937-295995;
國立東華大學  學生事務處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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