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行政公告 來源: 研發處 - 洪乃慈 - naitzu@gms.ndhu.edu.tw - 電話6523 對象: 全校教職員 標題: 【推廣教育】教育部來函為維護各校推廣教育教學品質及保障學員受教權益請依規辦理 日期: Mon, 25 Sep 2023 15:49:14 +0800 附檔: 教育部來文1120020462.pdf (349 KB)   
主旨:為維護各校推廣教育教學品質及保障學員受教權益,學校辦理推廣教育相關事項,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有關推廣教育課程安排,依「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簡稱本辦法)第10條規定略 以:「…推廣教育每一學分,至少應修讀十八小時,學校並不得以短期密集授課方式進行。但有 特殊原因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考量推廣教育學分班涉及正式學制入學考 試或學分抵免之用途,應維持一定教學品質,爰每日課程安排不得超過10節,同一門課不得連 續授課4節(含)以上,以及不得短期密集完成整學期課程之方式授課。倘學校有特殊教學需求, 應於來文敘明理由及檢附推廣教育開班計畫書(含推廣教育審查小組審議通過之情形)報部憑辦。 至於學校如係以非學分班方式辦理者,尊重學校課程規劃。 二、另學校辦理推廣教育倘涉及校外教學,應確實檢核下列事項: (一)依本辦法規定,推廣教育各班次分為學分班或非學分班,倘採校外教學方式者,皆應依第 11條規定及「校外/境外教學報部資料檢核表」檢附相關資料報部,且同步於大專校院推廣 教育課程資訊入口網(CELL)系統完成填報作業。 (二)學校依上開規定申請推廣教育校外教學時,應於來文敘明其辦理之班別屬推廣教育性質, 該班次為學分班或非學分班,且課程名稱須與填報系統課程名稱一致。 (三)又日間學制、進修學制及學分學程之班別,皆不得以推廣教育名義辦理校外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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