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行政公告
來源: 人事室 - 張琇茹 - apple0319@gms.ndhu.edu.tw - 電話03-8906056
對象: 全校職員
標題: 為辦理本校110學年度校務基金工作人員學年度考核,請就考評表進行評擬後,於本(111)年8月31日(星期三)下班前將資料密送人事室
日期: Tue, 23 Aug 2022 09:39:57 +0800

一、依本校校務基金工作人員僱用要點,及本校111年7月12日1110014527號奉核簽,校務基金工作人員學年度考核乙等比例,自110學年度開始實施。
二、本校校務基金工作人員學年度考核相關規定如下:
(一)	本校校務基金工作人員僱用要點(以下簡稱僱用要點)第13點規定略以:
1.本校工作人員僱用至學年度終滿一年者,應辦理學年度考核,其等次、評分、獎懲,規定如下:(一)甲等(80分以上):晉薪一級。(二)乙等(70~79分):不予晉薪,惟連續二年考列者應予解僱 。(三)丙等(69分以下):解僱。(第1項)
2.甲等人數比率以學年度受考人90%為上限;考列甲等人員中得提列最多20%之比率人員核定為特優,並加發半個月薪資總額之工作酬勞;本項特優人員以前一學年度考核等次列甲等之人員為限。(第3項)
3.第二年連續考列乙等者,考核單位應敘明考核之具體事實並提具相關輔導改善作為等證明文件,併同考核表送人事室彙辦。(第4項)
4.考列丙等者,應請考核單位提列具體事實,給予受考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相關記錄,併同考核表送人事室彙辦。(第5項)
5.專案助理及職務代理人不適用第1項第1款(按:甲等(80分以上):晉薪一級)規定,其年度考核成績作為解僱與否依據。(第6項)
6.本校工作人員支領工作酬勞者,學年度考核成績未達甲等者,自次學年度起停支工作酬勞,至學年度考核成績達甲等時,次學年度始復支工作酬勞。(第7項)
(二)	次依僱用要點第14點規定,學年度內受考人具以下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1.有遲到、早退或曠職紀錄。
2.請事、病假合計超過五日。
3.獎懲經相抵後,受申誡以上懲處。
4.未經本校同意,逕行於上班時間參加校內外進修。
5.延誤公文時效,情節重大,有具體事證。
6.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有具體事證,經疏導無效。
7.不聽指揮或破壞紀律,有具體事證,經疏導無效。
8.違反行政中立,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
9.違反廉政倫理規範,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
10.違反公序良俗,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
11.未經授權,擅自對外發表與本職業務有關言論,影響學校聲譽,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
12.未善盡交待義務,造成機關損失,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
13.違反品操紀律、言行失檢或不聽勸導,損害學校聲譽,有具體事證。
14.違反利益衝突迴避規定,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者。
15.酒後駕車行為經警察人員取締(含不依指示停車接受檢測稽查或拒絶接受測試檢定)。
16.未經許可,在校內外兼職、兼課。
三、按本校人事甄審暨考績委員會95年12月14日9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會議臨時動議決議:各單位考列甲等者之分數,原則上仍以85分為限,惟為激勵當年度表現特優人員,單位主管得在各單位考列甲等人數20%範圍內,酌予考評86-89分;另依100年1月6日99學年度第4次會議決議:評分若超過85分者,需敘明重大具體優良事蹟;惟原則上以89分為上限。(考核成績90分以上人員請敘明具體事由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四、以下資料業送至各考核單位:
(一)	單位110學年度校務基金工作人員學年度考核名冊、考核表(請假及獎懲紀錄統計期間為110年8月1日至111年7月31日)。
1.任職未滿1學年(含新進人員110年8月2日以後到職及回職復薪)者,依另予考核表年度工作成績綜合考評決定是否續聘。
2.身心障礙專案代金進用專案助理、身心障礙專案進用助理、職務代理人,不適用晉薪規定,其年度考核成績僅作為解僱與否依據。
3.留職停薪者不予考核。
(二)	單位【先以85%考評(取整數,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考列甲等人數表(附於另一信封內,由單位主管親啟)。另依110年10月18日1100017987號奉核簽,請各單位考列甲等時先行排序,俾利校長核定特優參考。
【單位配置員額未達5人者,併組另案規劃辦理。】
五、考核表請先轉致受考人確認個人基本資料、請假及獎懲紀錄等無誤後,請受考人於考核表右上方簽章,逐級陳核至一級主管考評完成後,密送回人事室彙陳校長核定,俾辦理續僱暨晉薪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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