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行政公告
來源: 人事室 - 張琇茹 - apple0319@gms.ndhu.edu.tw - 電話03-8906056
對象: 全校教職員
標題: 重申教職員工「酒後不開車」,杜絕酒後駕車行為,維護本校聲譽及教職員工形象並保障交通安全,請查照並確實轉知所屬。
日期: Fri, 27 May 2022 10:16:29 +0800
附檔: 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pdf (112 KB)   

一、依行政院108年11月4日院授人培字第1080047086號函辦理。
二、酒後駕車行為嚴重危害交通安全,乃刑法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明文處罰之行為,教職員工如有酒後駕車之行為,已明顯違反政府法令。依前開函行政院業訂有「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公務人員有酒後駕車行為者,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各類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或各機關職員獎懲規定(例如:教師法、本校校務基金工作人員僱用要點、本校職員獎懲實施要點……等),予以嚴厲處分,並列為當(學)年度考績(核)評定之重要依據。
三、酒後駕車行為經警察人員取締者(含不依指示停車接受檢測稽查或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應誠實於行為後1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未主動告知且服務機關因他人檢舉或媒體報導,始知悉有酒駕事實,除依當次違規情節予以懲處外,另予議處。
四、檢附「 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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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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