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其他公告
來源: 國際事務處國際學術合作與交流組 - 胡鐿珈 - ice@gms.ndhu.edu.tw - 電話038634107
對象: 全校教職員
標題: 107年教育部學海築夢、新南向學海築夢計畫徵件-歡迎各位教師踴躍提出申請
日期: Tue, 30 Jan 2018 16:25:43 +0800
附檔: 教育部鼓勵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補助要點修正規定.docx (30 KB)   申請「學海築夢」文字書寫部分表格-教師申請.docx (28 KB)   申請「新南向學海築夢」文字書寫部分表格-教師申請.docx (31 KB)   

各位教師您好,
 
107年教育部學海築夢計畫、新南向學海築夢計畫(國外實習計畫)開放申請,教育部為鼓勵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選送在校成績優異學生赴國外企業、機構實習,全面擴展國內具發展潛力年輕學子參與國際交流與合作活動之機會,特訂定此補助要點。
 
一、學海築夢:運用國際合作計畫管道,選送學生赴國外非新南向國家之企業、機構進行職場實習(不包括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由薦送學校自行安排實習機構及規劃實習領域,充實實習課程,落實學用合一,加強職涯生活輔導。
 
二、新南向學海築夢:選送學生赴新南向國家具發展潛力之企業、機構進行職場實習,以培育國內學生更加瞭解各該國文化之生活方式與背景,有助未來深耕與各該國關係及合作發展。
(新南向國家,指印尼、越南、寮國、汶萊、泰國、緬甸、菲律賓、柬埔寨、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尼泊爾、不丹、斯里蘭卡、紐西蘭及澳洲等十八國。)
 
三、補助期限及額度:
1.選送生於國外實習機構實習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不包括來回途程交通時日)。但赴印尼實習者,於國外實習機構實習期間,不得少於二十五日(不包括來回途程交通時日)。
2.學海築夢每一個實習計畫案,實際補助金額由薦送學校自訂;新南向學海築夢每一個實習計畫案,實際補助金額由教育部核定。每人補助額度,至少應包括一張國際來回經濟艙機票款,並以一次為限,另得包括生活費,其中新南向學海築夢至多二個月之生活補助費;其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之補助,以一人為限,生活費最多不超過十四日,並以計畫期程結束前為限。
 
四、計畫主持人應注意事項:
1. 實習計畫執行內容由薦送學校計畫主持人規劃,將校內專業課程與國外專業實習加以結合。
2. 應取得國外實習機構同意薦送學校選送學生赴該機構實習同意書或合作契約書影本。
3. 計畫主持人應為專任教師,得聘共同主持人一名,共同主持人應為薦送學校專任或兼任教師。
4. 計畫主持人應親洽國外實習機構,不得藉助或委託仲介公司辦理。
5. 選送生於國外實習期間應保有學校學籍,並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於薦送學校就讀一學期以上之在學學生,不包括國內及境外在職專班生。
6. 鼓勵選送新住民(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子女。
 
五、核定及作業時程
1.預計於107年5月31日核定
2.最晚需於108年10月31日前辦理出國手續
 
六、申請方式
請有意申請之教師於107年2月28日前將以下申請文件寄送至國際處信箱(ice@gms.ndhu.edu.tw)。
1.文字書寫表格 (word檔)
2.國外實習機構同意本校選送學生赴該機構實習同意書或合作契約書(掃描檔)
 
七、教育部計畫審查標準等其他相關事項,請參考附件補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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