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其他公告 來源: 國際事務處國際學術合作與交流組 - 胡鐿珈 - ice@gms.ndhu.edu.tw - 電話038634107 對象: 全校教職員 標題: 【轉知】教育部補助辦理國際學術教育交流活動實施要點修正 日期: Wed, 15 Nov 2017 16:01:00 +0800 附檔: 8f03441e9a4bc309490004ae8e30070a_0148859CA0C_ATTCH9.pdf (38 KB)   教育部補助辦理國際學術教育交流活動實施要點.odt (10 KB)   
「教育部補助辦理國際學術教育交流活動實施要點」第5點、第7點、第7點之1,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以臺教文(一)字第1060148859B號令修正發布,教育部檢送發布令影本(含附件)1份。 「教育部補助辦理國際學術教育交流活動實施要點」修正內容如下: 五、申請時間:每年分二次於下列期間受理申請案;逾期申請者(以郵戳為憑),不予受理: (一) 三月十五日至四月三十日:受理當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間辦理之活動。 (二) 九月十五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受理次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間辦理之活動。 七、審查程序: (一) 初審:由本部業務單位進行審查。 (二) 複審:由本部組成審查小組就會議或活動目的及必要性、成果效益及經費編列之合理性等予以審查,必要時得送請專家學者審查。 七之一、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之國際學術教育交流活動,按其性質或其他特殊情況,不適用第五點至前點規定,就該補助案之申請及審查,本部得另行 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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