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行政公告 來源: 總務處環境保護組 - 許智翔 - cocco3746@gms.ndhu.edu.tw - 電話8632399 對象: 全校教職員 標題: 「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之適用關係釋疑。 日期: Thu, 15 Jun 2017 16:44:02 +0800 附檔: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pdf (105 KB)   
公告 一、依據106年5月22日臺教資(六)字第1060059162號函辦理。 二、公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示有關學校之公務人員於「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 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之適用關係釋疑一案,詳如附件,請查照。 三、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於勞動場所發生職安法第37條所定之職業災害時,雇主即有 於規定時間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之義務,如有違反即應依該法第43條規定處以罰鍰。 查公立學校屬教育服務業,是公立學校應適用職安法之全部規定。如於其所屬勞動場所 發生職業災害,有關雇主之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之義務,由於安衛辦法對此事項並無特別 規定,爰仍應適用職安法之規定,以落實公務人員保障法及職安法保障其所屬人員執行 職務及工作安全之立法意旨。 總務處環保組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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