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行政公告
來源: 人事室 - 謝欣雅 - shinn@mail.ndhu.edu.tw - 電話2053
對象: 全校教職員
標題: 【重要!】請於106年2月17日中午前確認106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請頒年資
日期: Tue, 14 Feb 2017 18:47:29 +0800
附檔: 1060000103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pdf (128 KB)   1060000103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釋例彙編.pdf (857 KB)   

一、檢附本校106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名冊(點我)如有漏列或誤頒者,敬請撥冗於106年2月17日(星期五)中午前以電子郵件(shinn@gms.ndhu.edu.tw)或分機2053聯繫謝小姐予以更正,以維權益。

一、有關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重點摘述如下:

(一)本校下列人員至每年七月三十一日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屆滿十年、二十年、三十年、四十年,成績優良者,於每年教師節分別致贈獎勵金:

1.各級公立及已立案私立學校之在職專任合格教師。

2.教育部輔導之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本國籍在職專任合格教師。

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

4.因屆齡退休或死亡,於下一學期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屆滿上述服務年資者。

(二)所稱專任合格教師,指編制內有給之專任且依相關規定辦理教師資格登記或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教師。

(三)所稱連續,指自任職於公私立學校之當月起,前後職務之離職與到職之月份連續未曾中斷;中斷者,自其再任職於公私立學校之當月起算。

(四)所稱成績優良,指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各級私立學校自訂之考核辦法、大學自訂之評鑑規定或大學及專科學校教師年功加俸辦法,最近十年考核或評鑑結果,均核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且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處分者

(五)最近十年考核或評鑑結果未達成績優良者,除依相關規定,應重新起算達連續十年成績優良,並於符合服務屆滿十年、二十年、三十年、四十年時,始得申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二、檢附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及相關函釋各1份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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