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行政公告
來源: 學務處 - 許嫦雯 - chr@mail.ndhu.edu.tw - 電話2254
對象: 全校教職員_全校學生
標題: 保護自己避免觸法!!拒絕使用電子菸、拒絕販售菸品、非吸菸區不吸菸與不可備菸灰缸
日期: Thu, 29 Sep 2016 23:19:06 +0800

一、拒絕使用電子菸:
    對於不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煙產品,倘宣稱具「幫助戒菸」、「減少菸癮」或「減輕戒斷症狀效果」等醫療效能詞句,即違反藥事法第69條之規定,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違法物品沒入銷燬之;若物品外形類似菸品,已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4條:「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之規定,製造或輸入業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回收,屆期未回收者,按次連續處罰,販賣業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6 條,大專校院場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
二、拒絕販售菸品:
    菸害防制法第9條第2款規定,不得以採訪、報導介紹菸品或假借他人名義之方式為菸品宣傳。同法第6款則規定,不得以兜售之方式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所以售菸業者不得假藉訪問、填寫問卷之方式在內容中為特定菸品品牌品項做宣傳,亦不得透過任何方式對消費者介紹或是兜售新舊菸品。違者依同法第25條之規定,將被處以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
三、非吸菸區不吸菸與不備菸灰缸:
    菸害防制法第16條規定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違規罰則(第31條第2項)處新台幣1萬至5萬元罰鍰。
「菸害防制法」條文詳見衛福部菸害防制資訊網http://tobacco.hpa.gov.tw/Show.aspx?MenuId=547
菸害防制問答詳見華文戒菸網http://www.e-quit.org/CustomPage/HtmlEditorPage.aspx?MId=142&ML=4
校園吸菸區網址
http://www.student.ndhu.edu.tw/files/40-1007-659.php
     吸菸有害健康,維持健康是通往夢想的唯一道路,如有戒菸相關問題,歡迎致電本校衛生保健組許護理師(分機2254)或免付費菸害申訴專線:0800-531531;戒菸專線 0800-636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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