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其他公告
來源: 國際事務處國際學術合作與交流組 - 胡鐿珈 - ice@mail.ndhu.edu.tw - 電話8634107
對象: 全校學生
標題: 【轉知】海外旅遊學習、留學契約應記載及不得事項
日期: Wed, 4 May 2016 11:42:21 +0800
附檔: 海外旅遊學習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pdf (128 KB)   海外留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pdf (114 KB)   

以下轉自教育部海外留遊學電子報:

Sean自小憧憬東歐風情,因此決定到烏克蘭留學體驗風俗民情,並委託Abby留學顧問公司處理留學相關事宜。

然而,Sean一到烏克蘭就發現,宿舍費用、簽證費用都與Abby留遊學顧問公司先前告知的不同,而且Sean為了出國準備的出生證明、戶籍證明之俄文版翻譯文件其實根本不需要翻譯成俄文,英文版本也可以。到最後,Sean還要再繳交25美金給學校才能完成認證。Sean沒想到委託專業留學顧問公司辦理留學事宜反而事倍功半,賠了夫人又折兵。如果你是Sean的話,應該如何處理後續事宜呢?

一、行前做好充足準備及瞭解當地風俗民情

首先,建議同學們在出國前應先向曾至當地留遊學的學長姊詢問出國留遊學事宜,例如辦理簽證費用、施打疫苗項目、是否須準備出生證明等個人基本資料文件、是否須將中文文件翻譯成當地國語言、是否須先經我國外交部認證等問題,即使已經委託留學顧問公司,仍須多加注意,以免損害自身權益。

有關留學國家的政治氛圍及政策也需要一併注意,尤其部分東歐國家(例如烏克蘭及白俄羅斯)對我國政府友善程度較低,故我國駐外單位於協助學生處理就學事宜時,常會遭遇阻礙。因此,同學們在選擇留學國家時,別忘了要妥善評估當地風俗民情及文化差異,再決定是否至當地留遊學,以免影響後續的就讀權益。

二、慎選留遊學代辦業者

出國留遊學不一定需經由代辦業者才能成行,有關留遊學資訊查詢,可利用各地圖書館設立之留學資料中心(包括國立臺灣圖書館、臺北市立圖書館、國立臺中圖書館、高雄市立圖書館、金門縣文化局、連江縣文化局附設圖書館等),瞭解最新海外留遊學相關資訊。如果有委請留遊學公司代辦,請注意以下三點:

1.業者說明義務及賠償責任
業者應就學校課程、校規、當地風俗民情等相關風險事項,對消費者提供書面資料及盡說明義務。且業者應於同學們留學出發前,將所有委任事項之辦理情形,以書面行程表向同學們報告之。所以假使業者就上述事項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而導致同學們受損害時,同學們得依留學契約應記載事項請求賠償(詳可參見「海外留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2點及第17點)

2.報酬為零元或顯不相當金額時,業者仍應盡說明義務及賠償責任
如果業者代辦報酬為零元或顯不相當時,同學們亦得向業者請求賠償 (詳請參見「海外留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7及18點)。

 3.與業者簽訂定型化契約
消費者保護法及留遊學契約應記載事項賦予消費者於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有至少五天的契約審閱權限,故消費者如有委請留遊學代辦業者處理時,建議可先向業者索取定型化契約,並可下載本部所訂之定型化契約範本,逐一比對業者提供的定型化契約是否詳實規定,若無,則可要求業者依照上開定型化契約內容修正,以確實保障同學們的消費權益。本部亦每年查核業者提供的定型化契約是否確實符合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同學們可逕上「教育部海外留遊學萬花筒」(http://studyabroadinfo.moe.gov.tw/)查看。

三、多方參加各地留遊學資訊交流平臺舉辦的說明會

除了上述法規已保障同學們消費權益外,同學們也請多加利用及參與各地圖書館設立之留學資料中心不定期舉辦的留學輔導講座,與教育部每年擇期於北中南舉辦的海外留遊學研習會,詳細日期及資訊請分別上各地圖書館網站及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網站查詢(進入教育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edu.tw/)後,於上列點選「認識教育部」→「本部各單位」→「5.國際及兩岸教育司」)。最後,希望各位同學們可以在行前自行備妥入境相關表件,並於蒐集相關資訊後充分瞭解出國留遊學應注意事項,以求順利完成出國留遊學的夢想。

出處: http://studyabroadinfo.moe.gov.tw/edm/preview.aspx?IssueI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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