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行政公告, 其他公告
來源: 人事室 - 謝欣雅 - shinn@mail.ndhu.edu.tw - 電話03-8632053
對象: 全校教職員
標題: 有關105年師鐸獎推薦事宜,如有意自薦或遴薦所屬教師者,請於105年3月14日(一)前依說明檢附相關文件送至人事室憑辦,逾期不予受理,請查照轉知。
日期: Mon, 7 Mar 2016 14:05:38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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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105年2月18日教育部臺教高(五)字第1050021793號函及105年3月1日東人字第1050002787號函辦理。
二、為利評選活動順利進行,請依「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規定辦理,填具推薦表連同特殊優良事蹟證明文件資料(請確按填表說明依式填寫及提供相關文件資料,並請依據老師之優良事蹟判定,於推薦表格之組別勾選屬行政組或教學組),本要點表揚對象及推薦條件如下:
(一)表揚對象為現任公私立各級學校(包括獨立進修學校)、幼兒園、教育部輔導之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現職編制內各類合格專任教學人員、運動教練、軍護人員、校長及園長,未曾獲頒本獎項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推薦基準:
  1、基本條件:服務教職五年以上,且在現職學校(園)服務滿一年,品德優良、服務熱心、教學績優,最近五年考(績)核或評鑑結果,均核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
  2、積極條件,具有下列具體成效之一者:
   (1)從事教職盡心盡力,有具體成效,且深受家長、學生及同事肯定。
   (2)充分發揮專業精神及教育愛,具有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
   (3)在其專業領域有創新、顯著發展或在教育崗位上有特殊貢獻。
   (4)對執行教育政策成績卓著。
3、特殊條件,曾獲下列獎項之一者,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單位)評估後,得優先推薦
(1)教育部、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政府)優秀教育人員、教育文化專業獎章、教學卓越獎、校長領導卓越獎、推展學校體育績優個人獎、優良特殊教育人員、優良學生事務及輔導人員、資訊科技融入教學創新應用團隊等獎項。
(2)教育部國家講座、學術獎、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及科技部傑出研究獎等獎項。
4、消極條件,具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推薦:
(1)曾體罰學生。
(2)曾參加校內外不當補習
(3)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4)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5)涉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或尚在調查階段。
(6)於不適任教學人員、運動教練、軍護人員、校長或園長處理程序中。
(7)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最近五年內平時考核申誡以上處分。
(8)曾違反學術倫理或尚在調查階段。
(9)有其他有違師道之不良情事。
三、如有意自薦或遴薦所屬教師者,請於旨揭期限前將評選推薦表及相關文件送至人事室,並以電子檔傳送承辦人信箱shinn@mail.ndhu.edu.tw。
四、檢附「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師鐸獎評選推薦表」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教師法相關條文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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