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其他公告 來源: 人事室 - 賴虹曲 - conan9936@mail.ndhu.edu.tw - 電話2052 對象: 全校教職員_全校學生_系所助理 標題: 【法令宣導】設籍未滿10 年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人員 日期: Wed, 2 Mar 2016 11:15:05 +0800
各位同仁好: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設籍未滿10 年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人員,自不得由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
敬請聘任專、兼任人員(含工讀生、TA、兼任助理、臨時工)時留意相關法令。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