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行政公告, 其他公告
來源: 人事室 - 謝欣雅 - shinn@mail.ndhu.edu.tw - 電話03-8632053
對象: 全校職員
標題: 105年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及表揚作業,如有推薦人選請於105年2月25日(星期四)中午前將相關表件送至人事室憑辦。
日期: Wed, 24 Feb 2016 10:33:50 +0800
附檔: 105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附件.zip (291 KB)   

一、為辦理105年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及表揚作業,請推薦至多1名參加選拔,並於105年2月25日(星期四)中午前將遴薦表及事蹟簡介1式2份(正本1份、影本1份)送至人事室,逾期不予受理,請查照。
二、依105年2月15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013635號函、教育部行政院105年1月26日院授人培字第1050031501號函及「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以下簡稱表揚要點)辦理。
三、請依下列規定事項辦理旨揭遴薦作業:
(一)	遴薦資格條件:
1.	表揚要點第2點:本要點適用範圍為本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構)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派用、聘任之編制內人員、公營事業人員及公立學校除校長、教師以外之職員。
2.	表揚要點第3點:最近3年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選拔為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
(1)	主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
(2)	察舉不法,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寧或澄清吏治有重大貢獻。
(3)	搶救災害,奮不顧身;或處置意外事故,措施得宜,對維護生命、財產著有貢獻。
(4)	廉潔奉公,不為利誘勢劫,有重大具體事蹟足為模範。
(5)	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公務人員表率。
3.	表揚要點第4點:被遴薦為模範公務人員者,須最近3年服務成績優異(年終考績或考成均列甲等或相當甲等),且最近3年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處分。
4.	表揚要點第9點:(第1項)各辦理機關對所遴薦人員,在行政院核定前,如有職務異動或意外事件發生,應隨時函知人事總處;如有不適宜遴薦之情事發生,應報請撤回其遴薦。(第2項)各機關遴薦人員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如有不實或舛錯者,應由原遴薦之辦理機關報請行政院撤銷其資格。
(二)	遴選原則:
1.	遴薦人選應以具體事蹟表現為考量,從嚴慎選,並應本寧缺勿濫原則辦理。
2.	為激勵基層士氣,請優先遴薦基層機關或基層人員,避免列入機關首長、副首長。
四、本校推薦人員,應經公開評審程序後,報送教育部審議。
五、檢附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105年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遴薦表」及「事蹟簡介」與範例各1份,請確依規定填寫相關表件,依旨揭期限將紙本送至人事室,電子檔請另寄送至承辦人信箱(shinn@mail.ndh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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