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行政公告 來源: 人事室 - 林筱慧 - pocky11@mail.ndhu.edu.tw 對象: 公務員、駐衛警、研究人員、稀少性科技人員 標題: 【】銓敘部令有關公務人員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未依規定辦理放棄及喪失外國國籍,於102年1月25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修正生效後,經權責機關依規定「撤銷任用」或「免職」者,應如何辦理追還其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一案,敬請 參閱,謝謝! 日期: Thu, 26 Sep 2013 10:53:49 +0800 附檔: 具雙重國籍公務人員未依規定放棄及喪失外國國籍,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撤銷任用或免職者,追還其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計算方式.pdf (601 KB)   
各位同仁好: 1.教育部102年8月30日臺教人(二)字第1020127853號函轉銓敘部令有關公務人員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未依規定辦理放棄及喪失外國國籍,於102年1月25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修正生效後,經權責機關依規定「撤銷任用」或「免職」者,應如何辦理追還其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之說明。 2.其任用時或任用後始具有雙重國籍之公務人員,卻未辦理放棄及喪失外國國籍者,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修正生效日為基準,依銓敘部令規定計算追還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 敬請 撥冗參閱,並遵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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